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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问题

1、  Q:个人财产转移时,有关财产权利文件需要进行公证吗?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取消对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进行公证的要求。
 
2、  Q:目前证券公司需不需要定期更换《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
       A:除因公司更名、外汇业务范围调整等情况需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换领《许可证》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证券公司无需定期更换《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
 
3、  Q: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什么?
       A: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4、  Q:创业投资指什么?
       A: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5、  Q:创业企业指什么?
       A: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6、  Q: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什么组织形式设立?
       A: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7、  Q: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A: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       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3.       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4.       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5.       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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