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下设什么机构来执行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投资决策?
A: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创投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权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投资决策
2、Q: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A: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无犯罪记录;
3. 无不良经营记录;
4. 应具有创业投资业的从业经验,且无违规操作记录;
5. 审批机构要求的与经营管理资格有关的其他条件。
3、Q: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哪些事项?
A: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以下事项:
1. 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
2. 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4. 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4、Q:联合管理委员会如果不设经营管理机构,可以吗?
A: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可以不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而将该创投企业的日常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
5、Q:联合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是内资吗?
A: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是内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也可以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6、Q: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A: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以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2. 拥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3. 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4. 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7、Q: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哪种组织形式?
A: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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