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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股份公司及有限公司的问题

1、Q: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察人如何产生?其人数、资格有何限制?
     A: 非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会就有行为能力之人选任之。另监察人,由股东会选任之,监察人中至少须有一人在国内有住所。


有限公司


2、Q: 有限公司负责人死亡,其继承人抛弃继承,若无股东愿意承接其出资额,该如何办理及应附那些文件?又有限公司股东死亡,继承人抛弃继承,其出资额可否用作弥补亏损?
     A: 股东死亡,继承人均抛弃继承,依民法规定其遗产于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后,如有剩余,归属国库,是以,股东死亡后,依上开规定,其剩余出资额归属国库,则股东姓名应为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尚无减资问题。


3、Q: 有限公司100%出资额为法人股东持有,法人股东可否指派自然人担任该公司董事?
     A: 政府或法人为股东时,得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但须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职务。依公司法第108条规定,有限公司唯一法人股东得指派代表人,经股东同意推选为董事,其指派之代表人应为自然人,并得依职务关系随时改派之。


4、Q: 有限公司变更组织应否向债权人通知公告?
     A: 有限公司为变更组织之决议后,应即向各债权人分别通知及公告。


5、Q: 有限公司变更组织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组织时之股东其股份之转让是否受有限制?
     A: 有限公司变更组织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组织时之股东不受公司法第163第2项规定非于公司设立登记1年后不得转让之限制。


6、Q:  董事长可否兼任分公司经理人?
     A: 分公司经理人应于董事会决议设立分公司时,并由董事会决议委任之,分公司经理之委任应经由董事会决议。董事长得兼任分公司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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