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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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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台湾公司的问题

1、Q: 公司申办解散登记时,如清算人有数人时,如何具名申请?
     A: 按依公司法第387条第1项及第2项之规定,「公司之登记或认许,应由代表公司之负责人备具申请书,连同应备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前项代表公司之负责人有数人时,得由1人申办之。」。准此,公司申办解散登记时,如清算人有数人时,得由清算人之一申办之。


2、Q: 公司可否申请变更统一编号?如何办理?
     A: 营业人经主管机关核给统一编号后,认其统一编号谐音不雅或不祥,可申请变更统一编号,但以一次为限。请备齐申请书并叙明理由、变更登记表2份,毋须缴纳规费,本处登记服务柜台受理公司变更统一编号可随到随办。


3、Q: 法人之代表公司之负责人亲自签名时是否须加附法人股东指派书?
     A: 法人股东指派代表人签名时须加附指派书;如该法人之代表公司之负责人亲自签名时,无须另附指派书


4、Q: 营业项目概括条款(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务)是否需经经济部预查?
     A: 概括条款为营业项目表达方式之一,与新增营业项目一样需经经济部预查并登载于公司登记表及章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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