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是不是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至大陆设立办事处?是否须先至其他国家成立分公司或另设公司,始可至大陆设立办事处?是否准许至大陆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A:一、目前开放赴大陆设立办事处之行业,以「在大陆地区设立办事处从事商业行为审查原则」之附表所列行业为限。 二、赴大陆设立办事处得以直接方式或经由第三地公司或事业之间接方式为之。 三、在大陆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系属投资行为,应于投资前向经济部投审会申报或申请许可。
2、Q:我们是一家外国投资之公司,经公司会议决议拟投资另一家国内公司,请问应向投审会申请办理吗? A:一、外国投资人投资之国内事业,如外国投资人与其他侨外投资人持有之股权超过三分之一,其转投资应逐案自行备函,事先向经济部投审会提出申请(上市、上柜、兴柜公司非一次取得10?股权得免申请)。 经核准转投资后,嗣后如拟出售时,亦应向经济部投审会提出申请减少转投资。 二、另如因转投资事业办理减资或盈余配股等导致外人投资公司持有转投资事业之股数发生变动,应于转投资事业股东会决议后,检附申请书及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印件等相关附件,向经济部投审会提出申请。
3、Q:侨外投资事业解散,投资人如何办理撤销投资案? A:侨外投资事业经股东会或全体股东同意后,投资人可委由代理人向经济部投审会提出申请撤销投资案,经核准后再向登记机关办理解散。
4、Q:大陆投资撤销该如何办理? A:大陆投资案撤销之办理需向经济部投审会申请,如大陆公司已清算,请检具清算证明书。另于股本汇回一个月内,应检附汇回台湾之汇款水单报经济部投审会核备,俾扣抵大陆投资额度。
5、Q:如国内投资人担任第三地区公司或事业之独立董(监)事、经理人,惟未持有该第三地区公司或事业股份,是否属大陆地区投资? A:如国内投资人未直(间)接持有第三地区投资事业或大陆地区投资事业股权者,即不属许可办法所称之大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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