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的项目有那些? A1: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的项目: (1) 个人综合所得税的综合所得净额。 (2) 海外所得:指未计入综合所得总额之非台湾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地区来源所得。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未达100万元者,免予计入;在100万元以上者,应全数计入。 (3) 保险给付: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施行后所订立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属同一人之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给付,但死亡给付每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在3,330万元以下部分免予计入。超过3,330万元者,扣除3,330万元后之余额应全数计入。 (4) 私募证券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之交易所得。 (5) 个人综合所得税的「非现金部分之捐赠扣除额」。 (6) 95年1月1日以后,各法律新增的减免综合所得税之所得额或扣除额,经财政部公告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者。
Q2:那些综合所得税申报户须申报个人所得基本税额? A2:(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报户,不必申报最低税负: (A)申报综合所得税时,未适用投资抵减奖励,且无海外所得、特定保险 给付、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受益凭证交易所得、非现金捐赠扣除 额等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项目者。 (B)虽有上述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项目,但申报户的基本所得额在670万 元以下者。 (C)符合所得税法第73条第1项规定免办结算申报之非台湾境内居住之 个人。 (2)不符合上述条件之申报户,应依规定填写个人所得基本税额申报表申报 基本税额。
Q3:个人最低税负之申报单位为何? A4:个人最低税负系以家户为申报单位,纳税义务人与其依所得税法规定应合 并申报综合所得税之配偶及受扶养亲属,有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应计入 基本所得额之所得项目或扣除项目时,应由纳税义务人合并申报基本所得 额并计算基本税额。
Q4:因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未超过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合计数,而得免办结 算申报者,是不是无须办理最低税负之申报? A4:不一定,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未超过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合计数,依所 得税法规定,得免办结算申报者,如果当年度之基本所得额已超过新台币 670万元,仍应依规定计算、申报及缴纳最低税负(即基本税额)。
Q5:必须申报个人基本税额者,是不是就必须缴纳基本税额? A5:不一定,基本税额应先与一般所得税额作比较,如果一般所得税额高于或 等于基本税额,则不必再缴纳基本税额,只要依原来的综合所得税规定缴 税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税额低于基本税额,除原来的综合所得税额外,尚 应就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之差额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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