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个人海外所得计入基本所得额之门坎为何? A1: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达100万元者,其海外所得应全数计入基本所得额; 全户全年海外所得未达100万元者,其海外所得无须计入基本所得额。
Q2:海外所得达100万元者,是不是就必须缴纳基本税额? A2:(1)不一定,首先要计算个人基本所得额是否超过670万元。(103年度起为 670万元) (2)个人海外所得在100万元以上者,应再加计其他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项 目,包括:受益人与要保人不同之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给付、私募基金 受益凭证交易所得、非现金捐赠金额及综合所得净额后,计算基本所得 额,基本所得额未达670万元(103年度起为670万元)者,没有缴纳基本税额之问题。
Q3:海外所得在海外缴纳之所得税可否全数扣抵基本税额? A3: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金额有限额,其计算如下: 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限额=(基本税额-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海外所得/(基 本所得额-综合所得净额)
Q4:来台工作之外籍专业人士,其海外所得是否须办理申报? A4:(1)来台工作之外籍专业人士,如一课税年度内在台工作居留、停留满183 天,即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须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申报基本所 得额,其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应计入基本所得额。 (2)惟外籍专业人士自99年度起如已适用综合所得税20%以上边际税率,其 纵有海外所得,因基本所得额可先扣除670万元(103年度起为670万元) 后按20%税率计算基本税额,基本税额高于一般所得税额时,始须缴纳 基本税额,且海外已纳税额亦得申报扣抵,故须缴纳基本税额之可能性 应相当低。
Q5:申报海外所得时,可否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 A5:个人申报海外之一时贸易盈余、执行业务所得、租赁所得、权利金所得、 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 之奖金或给与及其他所得时,得以其收入额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 为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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