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关于我们服务范围下载中心常见问题联系我们启源论坛

    快速通道

台湾商务服务
当前位置 : 首页 >> 服务范围 >> 台湾商务服务
 
台湾公司成立分公司的问题

1、Q: 有限公司股东死亡在分割遗产完成继承前得否办理该遗产户出资额变更登记?
     A: 1、有限公司股东死亡在分割遗产完成继承前其出资额应列为遗产户,依民法其继承人有数人时,对公同共有之遗产得互推一人管理之,由遗产管理人代为同意行使。
         2、遗产管理人不得处分该遗产,将遗产户出资额转让或代为承受其他股东出资转让。至于修正章程,则应得遗产管理人及其他全体股东同意。


2、Q: 有限公司股东可否按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A: 每一股东不问出资多寡,均有一表决权,但得以章程订定按出资多寡比例分配表决权。


3、Q: 外国公司分公司在台营业有何规定?
     A: 外国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外国法律组织登记,并经台湾政府认许,外国公司经认许取得法人人格,始得设立分公司,并以该外国公司分公司名义营业。

4、Q: 分公司名下增设门市部等应否办理分公司登记?
     A: 查公司在与本公司不同地址设立门市部,如组织健全,对外经营业务,而属分公司之组织者,应依公司法规定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


5、Q: 公司登记地址外之营业所、连络处应否办理分公司登记?
     A: 非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营业,而系以营业所、连络处之名义经营者,该营业场所如有设帐计算盈亏,其财务会计独立者,应办理分公司登记。


6、Q:公司发行股票遗失如何补发?
     A: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签证规则第3条第l项第4款规定,无记名股票申请补发者,应于申请人取得经法院宣告原股票无效之除权判决书后签证之;记名股票申请补发者,于依照该发行公司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并经发行公司认为应予补发新股票后签证之。


7、Q: 股东会通知期限如何计算?
     A: 关于公司法第172条第1、2项所定期间之计算,依最高法院84.1.17.84年度第1次民事庭会议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召集之通知采发信主义,公司法对于如何计算期间之方法既未特别规定,自仍应适用民法第119条、第120条第2项不算入始日之规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开会前1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间。」股东会召集之通知,应依上开决议办理。例如2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会,依公司法第172条第2项规定应于10日前通知各股东,则至迟2月9日即应通知各股东。。



8、Q:  股东会与董事会得否在同一时间合并举行?
     A: 查公司申请改选董事监察人变更登记,其股东会与董事会召集程序及决议方法均不相同,如在同一时间合并举行,程序核有未合,应补正再予登记。


9、Q:  股票停止过户期间为何?
      A: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于股东常会开会前30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15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为之。又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办理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于股东常会开会前60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30日内,不得为之。至期间系自开会日或基准日起算。。


10、Q:   股份之转受让,未向公司办理过户前,是否不生效力?
       A: 记名股票之转受让仅须以背书交付股票即生转让效力,惟未向公司办理过户前,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



暂无数据!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