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申报海外所得时,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费用之证明,应如何计算所得
额?
A1:申报海外所得时,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比照同类台湾
来源所得,适用财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计算所得额。
Q2:财政部核定有成本及必要费用减除标准者有那些所得?
A2:(1)个人一时贸易盈余按收入之94%减除成本及费用。
(2)各年度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
(3)各年度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
(4)土地供他人开采矿石,按权利金收入10%减除必要损耗。
(5)各年度自力耕作渔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
(6)各年度私人办理补习班幼儿园与养护疗养院所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
Q3:海外财产交易无法提出成本费用者,如何计算所得?
A3:(1)不动产按实际成交价格之12%,计算所得额。
(2)有价证券按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所得额。
(3)以专利权或专门技术让与,取得之对价为现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现
金或公司股份认股金额之70%,计算所得额。
(4)以专利权或专门技术让与,取得之对价为公司发行之认股权凭证者,应
于行使认股权时,按执行权利日目标股票时价超过认股价格之差额之
70%,计算所得额。
(5)其余财产按实际成交价格之20%,计算所得额。
Q4:海外财产交易损失扣除规定为何?
A4:海外财产交易有损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之财产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数额
以不超过该财产交易所得为限,且损失及所得均系以实际成交价格及原始
取得成本计算损益,并经稽征机关核实认定者为限。
Q5:海外财产交易损失可否从以后三年度之财产交易所得扣除?
A5:由于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未规定海外财产交易损失可从以后三年度之财产交
易所得扣除,故海外财产交易有损失者,仅得自同年度海外财产交易所得
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