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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社保及失业保险的问题

1、  Q:哪些医疗费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
       A: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6.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2、  Q:参加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是否计入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A: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建立个人账户。
 
3、Q:参加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后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享受两者中的哪种待遇?
    A:参加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Q:失业人员应当在什么时间开始办理失业登记?
    A: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5、Q: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A: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
 
6、Q: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如何计算?
    A: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7、Q: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的,还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A: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8、Q: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会转移吗?
     A: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一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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