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 何谓「转换公司债」、「非转换公司债」?其区别之标准为何? A: 公司债依其持有人得否请求将公司债转换为公司股份为区别标准,可分为「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公司债发行后,经过相当期间,得按公司规定之转换办法,请求转换为公司股份者,为「转换公司债」;反之,则为「非转换公司债」。
2、Q: 公司债之募集应由何机关为决议?其决议方法如何? A: 公司债之募集,应由董事会为决议,董事会募集公司债之决议,应由3 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特别决议)行之。
3、Q: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采分次发行者,章程有关股份总数如何记载较为适宜? A: 兹以公司资本总额新台币5千万元,设立时收足新台币2千万元为例说明之:章程条文为:本公司资本总额新台币5千万元,分为5百万股,每股新台币10元,公司设立时发行2百万股。章程以上开方式记载,嗣后董事会依公司法第266条于章程所定股份总数内发行新股时,无须经股东决议修正章程,即可办理。
4、Q: 公司设立及增资时,股款转存定存,是否属动用? A: 公司设立或增资股款转入定期存款,若转存改定存无转让、质押或解约等情事,应视为尚未动用,惟应于查核报告书载明是否有上开情事,并检附存折、送金单或存单复印件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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