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企业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股权或收回投资,应纳税额怎么调整?
A: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2、Q:财税【2014】116所指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适用于哪些企业?
A: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3、Q: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是否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A:此种情况下,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4、Q: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进行账务处理的,需要同时报送什么资料?
A: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5、Q: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的是否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A: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6、Q: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怎么扣除?
A: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