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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问题三

1、Q:上述限售股完成纳税义务后支付给所有人时,所有人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A: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2、Q: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是否算是转让限售股?
    A: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3、Q:在我国境内拥有房产的外籍人员和内地拥有房产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不在我国境内或内地居住,其房产税由谁缴纳?
    A: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房产税。
 
4、Q: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Q: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5、Q: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A: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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