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外国证券类机构,指什么?
A:外国证券类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的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从事证券类业务的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代表处,是指外国证券类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
2、Q: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A: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2. 申请者是由其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类业务的金融机构;
3. 申请者合法经营、享有良好信誉并在过去3年内连续盈利。
3、Q:申请设立总代表处的条件是什么?
A: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已设立3个以上(含3个)代表处的外国证券类机构,可以申请设立总代表处。
4、Q:代表处名称应当按什么顺序组成?
A: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 代表处名称应当按下列顺序组成:“外国证券类机构名称”、“所在城市名称”和“代表处”。
5、Q:总代表处的负责人都有哪些称谓?
A:总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称“总代表”,其他负责人称“代表”、“副代表”。
6、Q:担任代表处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什么条件?
A:担任代表处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熟悉中国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
担任代表处的总代表应具有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在最近5年内有2年以上从事中国业务的经历;担任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应具有5年以上金融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聘用中国公民担任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总代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