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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的社保及税务问题

1、Q: 没有发票的产品运费怎么入账呢?
     A: 找发票或者直接入账即可,没有发票不代表不能入账。会计处理上可以入账,只不过税务上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而已。


2、Q: 参保人员应在何地申请办理衔接手续?
     A: 参保人员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的,在职保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的,在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3、Q: 外国人来沪工作申请人有什么条件?
     A: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但无中国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和外国专业人才。



4、Q: 参保人员何时申请办理职保与城乡居保的衔接?
     A: 考虑到职保、城乡居保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并享受较高的职保待遇,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5、Q: 在什么情况下,城乡居保可以跨省市与职保衔接?
     A: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可能在多地流动就业和参保,参保地与待遇领取地可能不是同一个统筹地区,甚至可能有在多个地区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形,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前,要先按职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6、Q: 什么是反倾销税?
     A: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反倾销税是在终裁时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征收的,其征税的幅度不高于确定的倾销幅度,调查主管机关根据最后调查的结论,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税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做出决定。调查主管机关在征收反倾税的决定做出后,对外予以公告,由海关具体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向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公告之日后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中国进口商或用户在终裁公布之日后继续进口被调查产品的,须向中国海关交纳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定的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对于未应诉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实行单一的针对进口来源地的税率。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首先,反倾销税一般不能追溯征收的原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在反倾销税问题上的体现。如果没有采取临时措施,而最终经调查结果是肯定性的,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征收到可以适用临时措施时。为了防止在调查期间,出口商抢在进口方当局采取措施之前,大量出口倾销产品,从中获利并损害进口方境内相关产业,协议规定了征收反倾销税的溯及力。如果同时存在以下两种紧急情况,进口方可以对那些在临时措施适用之前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追溯征收最终反倾销税:(1)存在倾销造成损害事实,或进口商已知道或应知道出口商在实施倾销;(2)损害是由于在相当短的时间内进入大量倾销产品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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