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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事务问题

1、Q:撤销的定义?
     A:撤销:公司设立登计资本额涉虚伪不实或登记档涉及伪、变造,经法院裁判确定后由检察机关通知中央主管机关撤销登记。


2、Q: 公司暂停营业是否包含分支机构?
     A: 「公司暂停营业」系指包括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在内之整体而言。是以,其所属分公司亦应暂停营业。


3、Q: 请问公司命令解散的作业流程?
     A: 按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之申请,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设立登记后六个月尚未开始营业者。但已办妥延展登记者,不在此限。二、开始营业后自行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者。但已办妥停业登记者,不在此限。」,有关公司命令解散之作业流程及处理时间如下: 通知公司于15日内提出申复,约50日后(含公告送达期限)逾期不为申复者,办理命令解散处分书,约50日后(含公告送达期限)仍未申复及解散登记者,即废止公司登记。


4、Q: 请问公司命令解散的处理时间?
     A: 有关公司命令解散之作业流程及处理时间如下: 通知公司于15日内提出申复,约50日后(含公告送达期限)逾期不为申复者,办理命令解散处分书,约50日后(含公告送达期限)仍未申复及解散登记者,即废止公司登记。


5、Q: 破产之公司是否须办理解散登记及清算?
     A: 参照破产法第66条规定,破产人为公司时,应由法院通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为破产之登记,复依公司法第396条及第24条规定破产之公司毋须办理解散登记及清算。


6、Q: 何谓主管机关依职权「限期改选」及「当然解任」?
     A:  按公司法第195条第2项规定:「董事任期届满而不及改选时,延长其执行职务至改选董事就任时为止。但主管机关得依职权限期令公司改选;届期仍不改选者,自限期届满时,当然解任。」准此,主管机关依职权限期改选,届期仍不改选者,自限期期满时,发生当然解任之效力,尚无须俟主管机关为解任之处分始生解任效力之问题。


7、Q: 遗产管理人之职务为何?
     A:  依民法第1179条规定:「遗产管理人之职务如左:一、编制遗产清册。二、为保存遗产必要之处置。三、声请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间,公告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及受遗赠人,命其于该期间内报明债权及为愿受遗赠与否之声明,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及受遗赠人为管理人所已知者,应分别通知之。四、清偿债权或交付遗赠物。五、有继承人承认继承或遗产归属国库时,为遗产之移交。前项第一款所定之遗产清册,管理人应于就职后三个月内编制之;第四款所定债权之清偿,应先于遗赠物之交付,为清偿债权或交付遗赠物之必要,管理人经亲属会议之同意,得变卖遗产。」依上开规定,遗产管理人之职务除清偿债权或交付遗赠物外,尚不得处分该遗产,准此,该遗产管理人得依上开规定将遗产交付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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