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个人申报证券交易所得或损失时,应检附哪些文件供稽征机关查核认定? A1:(1)经由证券经纪商出售之证券,为买卖报告书、对账单或其他足资证明买 卖价格之文件。 (2)非经由证券经纪商出售之证券,为收、付款纪录、证券交易税缴款书、 买卖契约书或其他足资证明买卖价格之文件。
Q2:个人长期持有股票适用租税优惠规定? A2:(1)持有满1年以上的证券,以其证券交易所得之1/2计算课税所得额。 (2)IPO股票于上市、上柜以后继续持有满3年以上者,以其证券交易所得 之1/4计算课税所得额。 (3)长期持有期间之证明文件:如买卖报告书、对账单、收付款纪录、证券交 易税缴款书、买卖契约书或其他足资证明买卖日期之文件。
Q3: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及损失抵减方式及顺序? A3:个人若有证券交易损失,应先自相同持有期间的证券交易所得中减除,若 各该损益相抵后的净额有负数者,再自其他正数净额中减除。说明如下: (1)出售上市、上柜以后继续持有满3年以上IPO股票,以其交易所得减除 同类交易损失计算余额。 (2)出售持有满1年以上证券,以其交易所得减除同类交易损失计算余额。 (3)出售持有未满1年证券,以其交易所得减除同类交易损失计算余额。 (4)上述(1)(2)(3)的余额合计数为负数者,证券交易课税所得额为0,该合计 数为正数者,于上述(1)的正数余额范围内,以1/4作为所得额;该合计数超过上述(1)余额(余额为负数者,以0计算)部分,于上述(2)正数余额范围内,以半数作为所得额;该合计数超过上述(1)及(2)余额(余额为负数者,以0计算)部分,以全数作为所得额。
Q4:个人证券交易损失扣除规定? A4:(1)以该交易损失及交易所得均以实际成交价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计算损益者 为限。 (2)同一申报户的个人应分别计算其证券交易所得或损失。 (3)个人经计算有证券交易损失者,仅得自该个人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中减 除。 Q5:个人股票交易如何计算长期持有优惠之持有期间? A5:(1)IPO股票于上市、上柜以后继续持有满3年以上:自上市、上柜买卖开 始日之日起算至转让之日止,继续持有满3年以上。 (2)持有满1年以上:自取得证券之日起算至转让之日止,满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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