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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解散登记的问题

1、Q:公司解散登记后得否申请恢复原登记?
     A: 公司向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并经核准,既告确定,自不得申请恢复原登记。


2、Q: 公司经解散登记后,如欲申请印鉴遗失变更,其程序为何?
     A: 解散之公司,于清算范围内,视为尚未解散。又清算之公司,由清算人执行一切清算事务。是以,清算之公司,自可由清算人办理公司印鉴变更。


3、Q: 公司因违反专业法令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勒令停业处分者,应否办理停业登记?
     A: 公司因违反专业法令被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勒令停业处分,系属行政裁罚之一种,其与公司法第10条规定无涉,可不办理停业登记。


4、Q: 公司停业后如未复业可否继续延长停业?
     A: 可再续办停业登记,惟应于每次继续停业期间前依法申请停业登记。


5、Q: 停业之申请日为何?
     A: 停业前后15日内均可申请,每次最长不得超过1年。


6、Q: 股东及公司之债权人得否向公司抄录股东名簿?
     A:  股东依公司法第210条规定向公司请求抄录股东名簿,其所指之「抄录」包括影印在内。


7、Q: 外国人如依其本国法已成年者,得否被选任为董事?
     A: 按公司法第128条第2项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发起人」;复按本部88年7月1日商字第88213580号函略以:「发起人为外国人者,倘发起人之年龄依其本国法已成年,而依我国民法尚未成年,应由该发起人负举证责任,提出证明文件始得为之」。又依公司法第192条第1项规定,公司董事由股东会就有行为能力之人选任之,同理,如欲选任外国人为董事,倘该外国人之年龄依其本国法已成年,而依我国民法尚未成年,应由该外国人负举证责任,提出证明文件即得为之。


8、Q:  董事、监察人辞职生效前可否补选?
     A: 董监事未缺额情况下,尚不得进行补选。是以,股东会补选董监事, 应于补选前有缺额始可。


9、Q: 选任之监察人可否不具股东身分?人数有无限制?
     A: 按公司法216条规定监察人由股东会选任可不具股东身份,惟监察人中至少须有1人在国内有住所。至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监察人则需有2人以上。。


10、Q: 未具有股东身分之董事,是否以具有行为能力之自然人为限?
       A: 公司选任之董事或监察人,不以具有股东身分为必要。又未具有股东身分者,以有行为能力之自然人为限,始得被选任为董事或监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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