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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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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名称及业务预查的问题

Q1:公司或商业登记之所在地意涵为何?
A1: 公司法及商业登记法规定之所在地系指公司及商业法律关系之准据点,为其主事务所,举凡债务之清偿、诉讼之管辖及书状之送达均以所在地为依据,尚非指营业行为发生之营业场所。


Q2:两家公司合并但存续公司想使用消灭公司的公司名称,要怎么办?
A2: 若存续公司想使用消灭公司名称,请向商业司申请公司名称变更预查。


Q3:什么叫做决算?
A3: 商业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采历年制的公司就是翌年4月15日)编制好财务报表,而且必须在6个月内,将商业的营业报告书和财务报表,提请商业出资人、合伙人或股东承认。


Q4:是不是所有的公司行号都需要办理决算?
A4: 所有以营利为目的,依商业登记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规定设立登记的商业,都需要办理决算。


Q5: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也要办理决算吗?
A5: 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织登记,在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营业,应该在年度结束后编制财务报表,编制的报表应该要先经过会计师查核签证后,并入总公司财务报表,再依据外国法律合并办理决算程序。


Q6: 公司于股东会倘已订定增资基准日,得否比照减资,毋庸再经董事会决议?
A6: 依公司法第266条之规定,发行新股系专属董事会职权,有关增资基准日之订定,应由董事会决议,尚不得由股东会决议。


Q7: 以科技及专利权入股公司时,应准备何种文件?应如何办理?
A7: 以科技及专利权入股公司时,应备股东会同意、董事会送请监察人查核意见文件、契约书、专家鉴定价格意见书、会计师查核报告书及其附件等文件。另专利权须先经移转才能办理变更登记。


Q8: 公司于股东会倘已订定增资基准日,得否比照减资,毋庸再经董事会决议?
A8: 依公司法第266条之规定,发行新股系专属董事会职权,有关增资基准日之订定,应由董事会决议,尚不得由股东会决议。


Q9: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时,其发行之数额已超过章程所定股份总数数额时,其效力如何?
A9: 拟发行新股之数额超过公司未发行股份之数额者应经股东会决议修正提高额定资本总额,始得办理发行新股,如董事会之决议违反章程,应属无效,不得据此决议发行新股。


Q10: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应由何机关作决议?其决议方法为何?
A10: 依公司法第266条第1项规定所为之发行新股,均须经董事会决议行之;其决议方法,应由董事会以董事3分之2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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