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外侨于年度中由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转变为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其取 得公司、合作社分配属87年度或以后年度的股利或盈余时,应如何扣抵税 额? A1:属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之外侨纳税义务人,于年度中由所投资公司或合 作社分配属于87年度或以后年度的股利或盈余,取得各类所得扣缴凭单, 嗣后继续在台居留,而在同一课税年度居留天数满183天,其身分转换为 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后,应检附相关居住满183天之证明文件(如护照), 向原扣缴单位申请更正为股利凭单,以便申报综合所得税时,用以扣抵应 纳所得税。又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取得所投资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属于87 年度或以后年度的股利或盈余之股利凭单,其申报综合所得税时,股利凭 单上之可扣抵税额均可自应纳税额中减除,但自104年1月1日起,可扣 抵税额仅半数可自应纳税额中减除。
Q2:外侨若取得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或讲演之钟点费等收入 时,应如何申报综合所得税? A2:外侨不论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或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若取得稿费、 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讲演的钟点费等这一类的收入,每人每 年合计不超过新台币18万元时,可以全数免税,如果超过18万元限额的 话,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可以就超过部分检具成本及费用凭证核实减除, 以其余额申报为执行业务所得,或减除30%成本费用后,以其余额申报为 执行业务所得,但属自行出版者可减除75%成本费用后,以其余额申报为 执行业务所得;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则以减除18万元后之余额为执行业 务所得。
Q3:外侨如属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是否可从所得总额中减除免税额及扣除 额? A3:外侨如属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不可以减除免税额及各项扣除额。
Q4:外侨应于何时办理综合所得税申报? A4:外侨因一课税年度内在台居留时间之不同,其办理综合所得税申报时间有 下列3种: (1) 在台居留日数未超过90天者,其有台湾来源之扣缴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就源扣缴,无庸申报;如有非属扣缴范围之所得,应于离境前或申报期限内依规定扣缴率申报纳税。 (2) 在台居留日数超过90天,而未满183天者,其有台湾来源之扣缴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就源扣缴,其非属扣缴范围之所得及因在台湾境内提供劳务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劳务报酬,应于离境前或申报期限内依规定扣缴率申报纳税。 (3) 在台居留日数满183天,且当年度所得已达课税起征点者,应于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间,填具外侨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向居留证所在地国税局办理上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但若于年度中途离境者,则应于离境前一周办理当年度申报。
Q5:外侨纳税义务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免办结算申报? A5:台湾境内居住的个人全年综合所得总额,如果不超过当年度规定的免税额 以及扣除额的合计数时,可以免办结算申报;但是要申请退还扣缴税款 者,仍然要办理结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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