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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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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事务问题

Q:不管规模大小的所有公司或行号都要适用商业会计法吗?
A: 凡是营利事业,不论是公营或民营,原则上都要依商业会计法规定来处理相关商业会计事务,而例外不需要依商业会计法规定的情况只有2种:
• 1.公营事业因兼具社会公益或政策任务,可优先适用其他相关法规规范,如会计法、预算法、审计法等,再适用商业会计法的规定。
• 2.小规模的合伙或独资商业可以不适用商业会计法,而所谓小规模是指每个月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下的免用统一发票行号而言。所以,实务上已申请使用统一发票者,就不属于小规模商业的范围。


Q:请问商业负责人定义为何?
A: 商业负责人是指:
• 1. 公司的董事(有限、股份有限公司)。
• 2. 公司的经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监察人、检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监督人,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也是公司的负责人。
• 3. 行号的负责人。
• 4. 其他法律规定的负责人。


Q:我们公司是一人股东的公司,公司的财务报表还需要请会计师签证吗?
A: 一人股东的公司,公司的财务报表还是要请会计师签证,并无除外规定。


Q:我们是一个从事国际贸易业务的公司,因业务需要常有外币交易。请问公司可以使用外币作为会计记账的单位?
A:业务实际需要,而要用外国货币记账时,仍要在决算报表中,把外国货币折算成新台币。所以,原则上我国商业都要以新台币为主要记账单位,但是如果业务关系而必须记载外币数据时,在决算书表上,仍然要转换成新台币为单位。


Q:请问原始凭证无法取得或是遗失时,该怎么办?
A: 所有会计记录都要有凭证,如果原始凭证无法取得或遗失的时候,商业负责人要请经办和主管这件事项的人,分别或是共同证明这件事项是真实存在的。所以,会计人员不必也不可以自己证明事项是不是真实存在,才不会有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的嫌疑。


Q:「外籍人士」可否担任公司负责人?1人公司也可以吗?需要先经投审会许可吗?
A: 依公司法第108条及208条规定,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均未限制外国人担任我国公司之负责人。外国人投资我国有限公司为单一股东担任负责人要先经投审会核准及审定,再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Q: 外国公司在本国有「辨事处」,是否也要经过公司登记?
A: 外国公司在我国设办事处依公司法第386条第2项规定应向商业司报备。


Q:公司清算完结已送请法院报备,在法院未核备下,清算人死亡,处理方式如何?
A: 清算人于清算程序中死亡者,因清算人与公司为委任关系,清算人死亡,清算人当然解任,此时股东、债权人等可以声请法院选任清算人完成清算工作。


Q: 甲公司废止登记,于清算期间可否与乙公司合并,以使甲公司消灭乙公司存续?
A: 甲公司未经公司主管机关核准解散登记或撤销(废止)登记者,才能与乙公司合并;一经主管机关废止登记,应行清算,即不得与他公司合并。


Q:有限公司减资是否需按持有比率减少或可由股东同意其中某人减少出资额?
A: 有限公司减资目的区分均为弥补亏损及退还出资额两种,如为减资弥补亏损者,减资必需按章程规定亏损分配比率或标准减少各股东出资额;另如为减资退还出资额,没有限制规定,可不须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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