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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约租车监管浅析

近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正式宣布向滴滴快的专车平台颁发网络约租车平台经营资格许可。滴滴快的成为了第一家获得网络约租车平台资质的公司。
 
随后,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10月10日对外公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第一张网络约租车平台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给市面上众多网络约租车平台的合法化带来了希望。但据悉,要通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对约租车网络平台经营资格的审批,除了要求平台方具备企业相关资格和所在地的服务能力外,还需获得互联网业务资质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注册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等。而且车辆需要通过平台审查后获取营运证,司机也需要通过平台审查后获取从业资格上岗证。
 
而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网络约租车平台经营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服务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
(二)  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三)  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
(四)  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
(五)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规定。
 
对于仅提供信息服务,自身并不拥有车辆并雇佣驾驶员的网络约租车平台,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应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于外资企业而言,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这是目前市面上存在的外商独资经营网络约租车服务企业申请合法身份时无法跨越的门槛和障碍。
 
征求意见稿除了对网络约租车平台经营者的资质作出了规定,还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不得接入非营运车辆;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这些规定与目前多数网络约租车经营者通过私家车及兼职司机开展业务的模式是完全对立的。
 
如若征求意见稿最终获得通过,目前市面上存在的网络约租车平台经营者要获得合法身份,将不得不调整现有的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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