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 陆资企业在美国成立独立的子公司后,到台湾投资是不是还是以陆资企业认定?
A3: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额逾30%或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视为陆资。承标题所述,该陆资企业在美国成立独立之子公司仍以陆资企业认定之。
Q4: 陆资来台投资公司能够独资吗?
A4: 可以,只要是经济部正面表列准许开放的营业项目,陆资是可以独资的。
Q5: 香港或澳门居民、法人、团体等若欲来台投资,应如何办理?
A5: 1.依据现行法令规定,香港或澳门之居民、法人团体等申请来台投资,属自然人者,应具有香港或澳门永久居留资格;属法人团体者,应领有香港或澳门特区政府核发之法人团体登记证明文件。申请人得准用外国人投资条例,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经济部所属机关(投资审议委员会、加工出口区管理处)或委托机关(科技部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中部科学园区管理局、南部科学园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Q6: 以债权增资是否有上限及债权是否可以小于增资金额?
A6: 1.债权转增资无上限。2.债权是可以小于增资金额,不足金额部分可以现金缴纳。
Q7: 有限公司增资时无股东加入,仅过半数同意,但修正章程需全体股东同意?
A7: 按公司法第106条第2项规定,前项不同意增资之股东,对章程因增资修正部分,视为同意。
Q8: 资产不足抵偿负债,可否办理增资?
A8: 资产不足抵偿负债,仍可办理增资,若以股东往来抵缴增资股款,对于改善资产不足抵偿负债情况,有股东往来抵缴金额加倍效果。
Q9: 公司以债权抵缴,若该债权系违反公司法第15条资金贷予他人,则该债权是否仍可视为债权抵缴股款?
A9: 债权抵缴股款系股东或他人对公司之债权,与公司法第15条资金贷予他人不同,公司贷款予他人,该公司为该他人之债权人,非属公司负债,他人不可能以对公司之负债抵缴股款。
Q10: 有限公司用减资以弥补亏损,正常是先减资再增资,是否可以先增资再减资?
A10: 先减资再增资,或先增资再减资,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