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土地因相互交换或共有土地办理分割,取回土地之价值与原持有土地价值有差额时,是否应课征赠与税? A1:土地所有人办理土地交换或共有人办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 换时或分割时公告现值计算土地价值,较原持有的土地依相同公告现值计 算的价值不等,其间产生的差额部分如无补偿约定时,就是属于以显著不 相当代价让与财产的情形,其差额便算是赠与,应课征赠与税,此时,以 取得土地价值减少的人为赠与人,依法应申报赠与税。但经法院裁判分割 之共有土地,虽各人依法院判决分割后所取得之土地价值,与依原持有比 例所算得之价值不相当,法院如认为其价格相当而未定当事人须以金钱互 为补偿者,应免课征赠与税。
Q2:他益信托是否要课赠与税? A2:信托契约明订信托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为非委托人者之他益信托, 视为委托人将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赠与该受益人,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课 征赠与税,并以订定、变更信托契约之日为赠与行为发生日,信托利益财 产价值计算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之规定办理。
Q3:赠与公共设施保留地,是否应课征赠与税? A3:依照都市计划法第50条之1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因夫妻间、直系血亲 间的赠与而移转,免纳赠与税,但是仍然应该列入赠与总额计算赠与价值 后,再从扣除额栏以同样的金额减除。
Q4:赠与农业用地,是否应课征赠与税? A4:(1)赠与民法第1138条所定继承人之农业用地,免征赠与税;但该土地如 继续供农业使用不满5年者,应追缴应纳税赋。 (2)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赠与民法第1138条所定继承 人者,可以不计入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之全数。但是受赠人自受赠 之日起5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 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已恢复作农业使用而再有 未作农业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缴应纳税赋。但如因该受赠人死亡、该受 赠土地被征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者,则不须追缴赠与税。
Q5:受赠人于农业用地列管期间,将农地回赠赠与人,是否要追缴赠与税? A5:赠与人将农地赠与受赠人,于5年列管期间内,受赠人又将受赠之农地回 赠赠与人,如果经查至回赠前原受赠人仍继续作农业使用而无应追缴赠与 税之情事,因为系回复未为赠与之状态,可以免追缴赠与税,也可免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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