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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赠与税的问题三

Q1:何种情况下可由受赠人办理赠与税申报?
A1:受赠人依据法院的确定判决或和解,愿意代替赠与人申报缴纳赠与税,如
果经查明确实属赠与时,税捐稽征机关将受理由受赠人申报缴税。


Q2:赠与税应向什么地方申报?
A2:赠与税应由赠与人向赠与时的户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征机关办理申报,其规
定如下:
(1)户籍在台北市、高雄市者,要向当地国税局总局或所属分局、稽征所申
  报。
(2)户籍在台北市及高雄市以外之直辖市或县市者,向当地国税局所属分
  局、稽征所或服务处申报。
(3)户籍在福建省金门县者,向北区国税局金门稽征所;户籍在福建省连江
  县者,向北区国税局马祖服务处申报。
(4)大陆地区人民就其在台湾地区之财产为赠与者,向台北国税局总局或所
  属分局、稽征所办理申报。
(5)赠与人如系经常居住我国境外的我国国民或非我国国民,就其在我国境
  内的财产为赠与者,应向台北国税局总局或所属分局、稽征所申报。
(6)赠与人如系于赠与事实发生前2年内,自愿丧失我国国籍者,应向其原
  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办理申报。


Q3:申报赠与税应检附那些文件?
A3:申报赠与税时,应检附的文件有:
(1)填写赠与税申报书乙份,申报书应由纳税义务人签章(委任他人代办
  者,应加盖受任人章)。
(2)赠与人及受赠人赠与时之户籍资料(如身分证、户口簿、护照或在台
  居留证)复印件各乙份。赠与人当年度户籍有异动时尚须加附异动前之户
  籍资料。
(3)赠与、信托或买卖契约书复印件乙份。
(4)委任他人代办时,附委任书乙份。
(5)赠与人侨居国外且赠与人赠与时在我国境外者,应检附我国驻外单位签
  证之授权书复印件乙份;若赠与人赠与时在我国境内者,应检附护照复印件
  乙份,以供核对入境纪录。
(6)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或受监护人之不动产为处分时,应
  检附身分证复印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相关证明文件、亲属会议允许
 处分不动产之文件等。
   (7)依本局通知函申报之案件,请检附通知函复印件。
   (8)经核准延期申报者,应检附国税局核准延期申报文件。
   (9)请携带赠与人(受任人)私章,以备领取赠与税缴纳通知文书或赠与税免
     税或缴清证明书。
   (10)其他相关文件或填写内容,请参考国税局申报赠与税应检附基本数据一
      览表。


Q4:赠与人同1年内赠与财产总额在免税额以下,要不要申报赠与税?
A4:自98年1月23日起赠与税免税额为220万元,赠与人在同1个年度内,
各次赠与给他人的财产总额累计在免税额以下时,可以免办赠与税申报,
但是如果因为办理产权移转登记而需要赠与税免税证明书时,仍然应该在
赠与行为发生后30天内办理赠与税申报。


Q5:赠与人在同1年内有2次以上之赠与行为,应如何申报赠与税?
A5:分下列3点来说明:
(1)赠与人在同1年内有2次以上的赠与行为,不论受赠人是否为同一个
人,都应该于办理后一次赠与税申报的时候,将同1年内以前各次的赠
与事实和纳税情形合并申报。
(2)所谓同1年内以前各次的赠与事实,不是以设籍在同一稽征机关期间内
的赠与为限,凡是属于同1个年度里面的赠与事实,无论户籍设在何
处,都需要与最后一次设籍的赠与合并计算。
(3)同1年度里有2次以上的赠与行为,如果将赠与日较后的赠与事实先申
报,并且已经过稽征机关核定,虽然较前的赠与事实比较晚申报,仍然
需要将已核定的赠与数据一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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