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公司与商业两者有何不同? A1: 1.公司为以营利为目的依公司法成立之社团法人;商业为以营利为目的。 2. 又公司法第2条规定公司之种类及不同种类公司之股东责任;商业不具法人格,经营业务所生权利义务仍归诸出资之个人。
Q2: 该如何区分公司跟商业? A2: 公司名称应标明公司之种类(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商业之名称,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Q3: 如何选择成立公司或商业经营业务 A3: 公司系依公司法组织设立之法人,而独资、合伙之商业则系依商业登记法组织设立之事业。有关如何选择以公司或商业型态经营业务,应由商民自行决定。
Q4: 如何申请商业登记? A4: 独资或合伙之商业应依商业登记法规定向商业所在地之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申请商业登记。
Q5: 商号一定要办理登记? A5: 符合商业登记法第5条规定之小规模商业(摊贩、或家庭农、林、渔、牧业者、或家庭手工业者、或民宿经营者或每月销售额未达营业税起征点者)得免办登记。
Q6:股东往来为借方是否有刑责? A6: 股东往来为借方,无刑责。惟依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之资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一、 公司间或与行号间有业务往来者。二、公司间或与行号间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者。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贷 与企业净值的百分之四十。」同法条第2项「公司负责人违反前项规定时,应与借用人连带负返还责任;如公司受有损害者,亦应由其负损害赔偿责任。」
Q7: 有限公司已核准解散尚未清算前,因其统一编号有人认为有承接的价值,请问可撤销原已解散的公司并恢复其统一编号吗? A7: 统一编号系基于主管机关管理上之需要赋予公司,尚无转让之问题,解散公司尚未清算完结前,其法人人格仍为存续,其统一编号并未消灭,尚无恢复登记之问题。
Q8: 股东所持有股份抛弃,公司或董事长收取通知后,后续公司应如何办理股东名册变更? A8: 股东抛弃所持有股份,公司可于6个月内将其股份以公平市价转售,如逾6个月内无人承受时,则参照公司法第167条第2项后段规定,公司可径行办理减资变更登记;如有限公司股东声明抛弃所持之出资额时,应由代表公司之负责人径行办理减资变更登记。股东将所持有股份抛弃系属法定变更事项,所以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检附股东会议事录,有限公司无须检附股东同意书。
Q9: 公教人员投资公司之资本额是否投资额限制? A9: 依公务人员服务法第1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但投资于非属其服务机关监督之农、工、矿、交通或新闻出版事业,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两合公司之有限责任股东,或非执行业务之有限公司股东,而其所有股份总额未超过其所投资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准此,公教人员投资公司限于公司资本额之10%以内,且仅能担任股东,不得担任董事、监察人、发起人及经理人、临时管理人、清算人、重整人等,惟申办公司登记时,主管机关不针对公务人员服务法相关规定,予以审核。
Q10: 公司原本登记时有印制股票,若公司现今不想印制股票,可否?相关程序如何处理?(要报备主管机关吗?) A10: 如公司原已发行股票,现不发行,需修改公司章程,将公司章程内有发行股票之条文删除,并办理修改章程变更登记,再将已发行股票全部收回注销,然后向主管机关报备「已将原已发行股票全部收回注销,不再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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