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税(外侨) Q1:应办理结算申报之外侨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申报, 会受到什么处罚? A1:外侨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未依规定办理结算申报,而经稽征机关调查发 现有依规定课税之所得额,除补征税款外,应处以所漏税额3倍以下的罚 锾;但是如果在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人员进行调查 前,自动提出补报者,除补征税款外,应就补征之税款加计利息一并征 收,可免予处罚。
赠与税 Q2:谁应该办理赠与税申报? A2:有3种类型的人应该办理赠与税申报: (1)经常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我国国民,要将他在我国境内或境外的财产赠送 给别人的时候。 (2)经常居住在我国境外的我国国民或者是外国人,如果要将他在我国境内 的财产赠送给别人的时候。 (3)赠与行为发生的前2年内,虽然赠与人自愿丧失我国国籍,但是如果将 他在台湾境内或境外的财产赠送给别人的时候。 以上3种情况都需要申报赠与税。
Q3: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何谓经常居住我国境内及经常居住我国境外? A3:经常居住我国境内是指下面2种情形: (1) 赠与行为发生前2年内,在台湾境内有住所,也就是有户籍登记的人。 (2) 在台湾境内没有住所但是有居所,而且在赠与行为发生前2年内,已经在台湾境内居住停留超过365天,都算是经常居住我国境内;但是接受我国政府聘请从事工作,在我国境内有特定居留期间,不论时间长短,都不算是经常居住我国境内。 而所谓经常居住我国境外,就是指不属于上述所讲的情况。
Q4:谁是赠与税纳税义务人? A4: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赠与人,但是在赠与人行踪不明,或者是应该要缴 纳的赠与税款超过缴纳期限还没有缴纳的话,而且在我国境内也没有可供 执行的财产时,亦或赠与人死亡时赠与税尚未核课时,则以受赠人为纳税 义务人。
Q5:赠与税应于什么时候办理申报? A5:赠与人在同一年度以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值超过所规定的赠与税免税额的 时候,应该要在赠与日后30天内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赠与税。 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应在规定期限内,用书面向稽征机关申请延 期申报,申请延长期限以3个月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 由,可以由主管稽征机关视实际情形核定延长期限。 上述所讲的赠与日就是指赠与契约订约日。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义兴建房 屋时,以取得房屋使用执照日为赠与日;未成年人购置财产,或者二亲等 以内亲属间财产的买卖,视同是赠与时,则以买卖契约订约日为赠与日; 他益信托以信托契约订定、变更日为赠与行为发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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