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请问非全日制用工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
A: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 Q: 请问非全日制用工是否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 Q: 请问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订立多个劳动合同?
A: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4. Q: 请问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A: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 Q: 请问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随时终止用工?
A: 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