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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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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商认定的问题

1.        Q: 请问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哪几种?
A: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Q: 请问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有哪几种?
A: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Q: 请问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 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 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4.        Q: 请问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休息时受到伤害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        Q: 请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A: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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