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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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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台投资的问题

Q1: 外国人来台投资,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A1: 华侨或外国人来台投资设立事业,须先依据华侨回国投资条例或外国人投资条例规定,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另依公司法相关规定,向公司登记单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若设立分公司者,则应向经济部商业司申请认许。


Q2: 华侨或外国人来台投资,出资种类为何?
A2: •现金。
   •自用机器设备或原料。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财产权、专门技术或知识产权。
   •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可投资之财产。


Q3: 外国公司来台设立公司有几种型态?各种型态的性质有何差异?陆资来台投资公司能够独资吗?
A3: 外国公司来台设立公司可分为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子公司:


以营利为目的,依我国法律组织登记之公司。先向经济部商业司预查公司名称后,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申请投资许可,再向所属公司登记管辖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分公司:


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外国法组织登记之公司,应先向经济部商业司申请外国公司认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后(于加工出口区内及科学工业园区内设立分公司时,应于经商业司认许后,向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及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及营利事业登记(含工厂设立登记及?进口厂商登记)。
•办事处:


外国公司因无意在我国境内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惟须指派代表人为业务上之法律行为时,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向经济部商业司申请指派代表人报备;如需常驻者,依同条第二项规定应设置代表人办事处。


Q4: 外籍人士欲将持有之股份出让(国内公司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应如何办理申请?
A4: 如受让人为新侨外资股东需检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护照复印件或华侨身份证明)、代理人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书及代理人授权书需经我国驻外单位或当地政府机构公认证,并检附中译本。


Q5: 请问华侨及外国人之代理人授权书经台湾驻外单位或授权单位验证或经当地政府机关或法院认证,中文翻译部分是否亦需验证?
A5: 华侨及外国人之代理人授权书需经台湾驻外单位或授权单位验证或经当地政府机关或法院认证,然而,中文翻译部分则不需验证。


Q6: 股东常(临)会以视讯开会如何认定?
A6: 股东常(临)会不可以以视讯开会。


Q7: 如公司未于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召开股东常会,是否违反公司法?
A7: 按公司法第170条规定:「股东会分左列二种:一、股东常会,每年至少召集1次。二、股东临时会,于必要时召集之。前项股东常会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召开。但有正当事由经报请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代表公司之董事违反前项召开期限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准此,倘公司未依上开规定,经济部将依170条第3项规定处以罚款。


Q8: 有限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股东在国外,可以另寄一张股东同意书让股东签名吗?
A8: 有限公司股东同意书可以因股东居住国外或在同一张同意书上签名有困难,可签在另外一份股东同意书上 ,但股东同意书内容要相同。


Q9: 香港人不具有该公司股东资格,是否可担任董事或监察人?
A9:1.香港人属外资。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监察人,不需具有该公司股东资格。3.有限公司董事,需具有该公司股东资格,法人股东代表担任有限公司董事,不需具有该公司股东资格。


Q10: 营业登记地址应填写房屋税单记载之地址或租约土地所有权记载之地址?
A10: 原则上房屋税单课税房屋坐落地址与租约地址应一致为公司登记地址,惟如租约地址在税单范围之内则以租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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