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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赠与税的问题四

Q1:计算赠与税可减除的免税额多少?
A1:自98年1月23日起,赠与人赠与税的免税额为每年220万元,但在95年
1月1日至98年1月22日,赠与人赠与税的免税额是每年111万元,94
年12月31日以前赠与的话,免税额则为100万元。


Q2:计算赠与税时可以扣除的项目有那些?
A2:常见可以从赠与总额中扣除的项目有下列4项:
(1) 不动产因为赠与移转而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及契税,依照税法规定,是由受赠人负担,可凭纳税收据复印件自赠与总额中扣除,但是如果由赠与人提供资金缴纳的话,就需先并入赠与总额后,再依税单收据复印件扣除。
(2) 赠与附有负担的话,由受赠人负担部分,可以从赠与总额中扣除。所称附有负担,以具有财产价值,业经履行或能确保其履行者为限,例如赠与之财产尚有未支付之价款,或附带有债务等于契约中载明由受赠人负责偿付并取得确实履行之证明者。但负担内容系向赠与人以外之人为给付,得认系间接之赠与,不得扣除。
(3) 依都市计划法第50条之1,土地经认定符合公共设施保留地规定,因配偶、直系血亲间之赠与而移转者,免征赠与税。属于赠与事实发生日尚未征收之公共设施保留地,核课赠与税时,应计入赠与总额后,以同额列为扣除额自赠与总额中扣除。
(4) 依新市镇开发条例第11条规定,新市镇特定区计划范围内之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于新市镇范围核定前已持有,且于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权条例实施区段征收发还抵价地5年内,因配偶、直系血亲间之赠与而移转者,免征赠与税。


Q3:赠与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A3:自98年1月23日起赠与税的应纳税额,是按照赠与人同1年内赠与总
额,减除免税额及各项扣除额后之课税赠与净额,乘以单一税率10%,减
去可扣抵的税额后计算。


Q4:那些情形可以扣抵应纳赠与税额?
A4:下列2项税款可扣抵应纳赠与税:
(1) 同1个年度内同一个赠与人以前各次赠与所缴纳的赠与税,在计算后一次赠与应纳税额时可以扣抵。
(2) 经常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我国国民就国外的财产赠与时,依照赠与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缴纳的赠与税,可以检附经我国使领馆签证之该国税务机关发给的纳税凭证,自国内应纳赠与税额中扣抵,但是扣抵额不能超过因为加计其国外赠与而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加的应纳税额。当地如果未设我国使领馆时,上面所说的签证手续可由当地公定会计师或是公证人签证。


Q5:以受赠财产中之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赠与税,可抵缴的金额如何计算?
A5:以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时,纳税义务人得以受赠财产中依都市计划法第51
条之1免征赠与税之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赠与税时,是以公共设施保留地
之价值占全部受赠财产总额比例计算之应纳税额为限。但赠与人系该公共
设施保留地之原始持有人及其经嗣后历次继承移转者,纳税义务人申请如
符合实物抵缴要件者得全数抵缴赠与税。另申请以课征目标物以外之财产
抵缴赠与税者,其抵缴价值之计算,以申请日为准,并准用有关遗产或赠
与财产之估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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