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股权、红利所得在实际收到投资收益时还是做出利润分配决定时确认收入?
A: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Q: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企业所得税上怎么处理?
A: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3、Q: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是否需要纳税?
A:受让方不再纳税。
4、 Q: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并指定专门用途,并且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5、Q:如果划入的国有资产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而该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不征税收入如何确定?
A: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6、Q: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应如何处理?
A: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7、Q:房地产企业是否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A: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上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房产企业开发土地基本都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的建设用地。
8、Q: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是否征收房产税?
A:不征。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产品,因此房产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9、Q:哪些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A: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有: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0、Q: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A:1.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才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