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关于我们服务范围下载中心常见问题联系我们启源论坛

    快速通道

台湾商务服务
当前位置 : 首页 >> 服务范围 >> 台湾商务服务
 
有关遗产税的问题

Q1:什么人死亡应该办理遗产税申报?
A1:以下4种人死亡的时候,应该依照规定办理遗产税申报:
(1) 经常居住在国内的我国国民死亡的时候,应该将他所遗留在国内和国外
       的全部财产申报课征遗产税。
(2) 经常居住在国外的我国国民和外国人死亡的时候,只要将他所遗留在我
       国境内的全部财产申报课征遗产税。
(3) 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被继承人自愿放弃我国国籍,在他死亡的时候
       仍然应该将他所遗留在国内和国外的全部财产申报课征遗产税。
    (4)大陆地区的人民死亡,应该将他所遗留在台湾地区的财产申报课征遗产
      税。


Q2: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何谓经常居住我国境内及经常居住我国境外?
A2:经常居住我国境内系指下面2种情形之一:
(1) 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在我国境内有住所,也就是有户籍登记的人。
(2) 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但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在国内居留时间合计超过365天的人,但是接受我国政府聘请从事工作,在我国境内有特定居留期限的人,不论居留时间多久,都不属于经常居住我国境内的人。
至于经常居住我国境外,是指不符合上述所规定的人。


Q3:谁是遗产继承人?其继承的顺序如何规定?
A3:依照民法的规定,配偶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除了配偶以外,遗产依
下列顺序继承:
(1) 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养子女及代位继承的孙子女等)。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上面所说第1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配偶是与上面所说的各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如果没有各顺序继承人时,配偶才能单独继承。


Q4:谁是遗产税纳税义务人?
A4: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说明如下:
(1) 有遗嘱执行人,以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义务人。
(2) 没有遗嘱执行人,以继承人及受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
(3) 没有遗嘱执行人及继承人,以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Q5:继承人有抛弃继承者,应如何申报遗产税?
A5: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如有抛弃继承的话,应该要由同一顺序其他没有抛弃继
承的继承人申报。如果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抛弃继承权的话,则由次一
顺序的继承人申报。各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抛弃继承权的时候,则由配偶申
报。如果继承人全部抛弃继承权或继承人不明的时候,要由依法选定的遗
产管理人申报。



暂无数据!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