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请问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提起诉讼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A: 对该股东的相关诉讼请求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9 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Q: 请问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A: 可能要。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8 条第 1 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Q: 请问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公司是否可以将该股东除名?
A: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7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Q: 请问公司是否可以限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股东权利?
A: 公司可以合理限制该股东的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6 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Q: 请问其他股东、董事、高管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A: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4 条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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