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A: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1. 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2. 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3. 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4. 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5. 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诉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2、Q: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哪些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
A: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以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
1. 债务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
2. 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
3. 资产收购,主导方为资产转让方;
4. 合并,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5. 分立,主导方为被分立企业。
3、Q: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几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
A:连续12个月内。
4、Q: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时,应从那几个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A:(一)重组交易的方式;
(二)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
(三)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
(四)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
(五)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5、Q: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是否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A:是的,说明应包括包括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比对情况,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