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企业合并,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在所得税上应当如何处理?
A: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Q:企业分立,各方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如何处理?
A: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3、Q:企业重组同时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A:(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Q:同一重组业务在连续的12月内完成,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年末处理时,可以先适用特殊性处理吗?
A: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经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暂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申报资料。
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企业应判断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按本公告要求申报相关资料;如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应调整相应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Q: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计算所得税时扣除标准比例是多少?
A: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