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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的问题

Q1:继承人应如何办理抛弃继承权?
A1:(1)继承人如要抛弃继承权,依照民法规定,应该在得知他有继承权那天起
3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声请核备,并且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
承的人,申报时要检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复印件。
(2)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遗产,如果未在继承开始起算3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死亡时户籍所在地的法院为继承的表示,那么就当作抛弃继承权。


Q2:遗产税应于何时办理申报?
A2:(1)被继承人死亡时留有财产者,纳税义务人应该于被继承人死亡日之次日
起算6个月内办理遗产税申报,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的时
候,应该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准备被继承人除户资料、继承人现户户籍
数据,如果有选定遗嘱执行人的,还要准备合法的遗嘱复印件,详述不能
如期申报的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申报以3个月为限,
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时,可由税务机关视实际情形核准延长
期限,纳税义务人应该在核准延长期限内办理申报。
    (2)如果被继承人是受死亡宣告的,那么申报期限应该是从法院判决宣告死
亡那天起算。
(3)由法院选定之遗产管理人申报者,以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之日起算6个
月内申报;其有正当理由不能于上开期间内如期申报者,应依遗产及赠
与税法第26条之规定申请延长申报期限,其已在申报期限或延期申报期
限内向法院声请办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准予延长至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
1个月内提出申报。
(4)台湾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死亡,经大陆地区有关单位出具死亡证明,应
  在死亡证明取得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证明那一天起算6个月内
  办理申报。
    (5)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遗产,应该在继承开始起3年内以书
      面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法院为继承的表示,并且应依遗产及赠与税
      法规定申报,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申报,应该向被继承人户籍所
      在地的法院为继承表示的当天起算2个月内,以书面向国税局申请延期
      申报,但是继承案件有大陆地区以外的纳税义务人,那么就应先由大陆
      地区以外的纳税义务人办理申报。
    (6)大陆地区继承人于继承表示期间届满前,如取得在台户籍成为台湾地区
      人民,得以此身分依法继承遗产。
   (7)香港居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时,无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之适用。


Q3:遗产税应向什么地方申报?
A3:遗产税应该向被继承人死亡时户籍所在地税务稽征机关办理申报,详细说
明如下:
(1)户籍在台北市、高雄市者,向当地国税局总局或所属分局、稽征所申
  报。
(2)户籍在台北市及高雄市以外之直辖市或县市者,向当地国税局所属分
  局、稽征所或服务处申报。
(3)被继承人如果在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自愿放弃我国国籍,应该要向原
  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办理申报。例如自愿放弃我国国籍以前的户籍
  在高雄市,那么就应该向高雄国税局总局申报。
(4)被继承人如果是经常居住在国外的我国国民及外国人,那么在我国境内
  的遗产,都要向台北国税局总局或所属分局、稽征所申报。
(5)被继承人户籍在福建省金门县与连江县者,要分别向财政部北区国税局
  金门稽征所与马祖服务处申报。
(6)大陆地区人民死亡,遗留在台湾地区的财产,纳税义务人应该依遗产及
  赠与税法规定,向台北国税局总局或所属分局、稽征所申报。


Q4:遗产的价值在免税额以下,要不要申报?
A4:被继承人所留的财产,不论金额大小或是否超过免税额都应该办理遗产税
申报。


Q5:债权人如何代位申报遗产税?
A5:债权人于申报期限过后可以依照未继承登记不动产办理强制执行联系办
法的规定,代位申报遗产税。申报时应检附法院民事执行处函准由债权人
代位申缴遗产税之民事裁定函及法院判决债权存在有关之证明文件,并且
附上被继承人除户数据和继承人的现户户籍数据等,以供国税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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