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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竞业限制的问题

1.        Q: 请问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效?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Q: 请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有效?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当事人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        Q: 请问是否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经济补偿金已经包含在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
A: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4.        Q: 请问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A: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是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        Q: 请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是否仍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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