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发布的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换照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代表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全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启用新的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
在此之前,广东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它们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未纳入改革范围。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公告,“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自11月1日起亦适用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背景知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通常只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