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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1、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序,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2、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3、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升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升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深圳市目前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仍为原有的三档,分别为0.4%,0.8%和1.2%,后续是否有调整,仍需等待社保局的通知。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市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实行浮动费率。其中,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当年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当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下年度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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