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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解散问题二

1.        Q: 请问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有哪几种?
A: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        Q: 请问公司解散是否都要进行清算?
A: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除了因公司合并或分立外,因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其它事由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        Q: 请问公司法对清算组的成员有何规定?
A: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4.        Q: 请问清算组的职权有哪些?
A: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        Q: 请问清算公告的发布及债权的申报是否有时限规定?
A: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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