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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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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

1、Q:如何区分增值税零税率与免税?
A:1. 零税率是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免税只是免去某一生产、流通环节的税款,其他环节税款照征,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 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档税率,只要符合文件规定,就可以适用零税率,无需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免征增值税属于税收优惠,要按照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或者先经税务机关审批,或者报税税务机关备案。
 
2、Q: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A: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3、Q: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A:免征增值税。
 
4、Q: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哪些?
    A:1.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5、Q: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的确认?
    A: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6、Q: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项目金额能否扣除?
    A: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施工企业就业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就算扣除。
 
 
7、Q: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能否扣除?
    A:不得扣除。
 
8、Q: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税能否扣除?
    A: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9、Q: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扣除方法?
    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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