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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二

1、    Q: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如何规定?
A: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Q: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所得税前有加计扣除吗?
    A: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Q:纳税人将委托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京国税计(1995)133号文件中代扣代缴凭证上注明的已纳消费税额在当期应纳消费税额中能否扣除?
    A:准予扣除。
 
4、Q: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以及直接销售的能否扣除?
    A: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扣除已纳消费税。
 
5、Q: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计算公式为?
    A:1.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库存应税消费品的加权平均单价×当期生产领用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2. 库存应税消费品 
   (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本月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的加权平均单价)/(除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本月购进的应税消费的数量)
 
6、Q: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税额是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取得普通发票的,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可抵免税额计算公式?
    A: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7、Q: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为抵免部分是否可在下期抵免?
    A:可以下期进行抵免。
 
8、Q:企业向自然人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能税前扣除?
    A:企业向自然人支付的借款利息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税前扣除:
1.       企业与个人之前的借贷关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的目的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       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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