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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董事及公司亏损的问题

Q1: 董监事报酬的定义?
A1:按公司与董事、监察人之关系依公司法规定,系属民法上之委任关系。董事、监察人之报酬,未经章程订明者,应由股东会议定。是以,所谓「董事、监察人之报酬」,应系指董事、监察人为公司服务应得之酬金而言


Q2: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职权之决议方法?
A2: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一规定:「政府或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之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之股东会职权由董事会行使…」准此,于政府或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之股份有限公司,原属股东会决议事项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出租全部营业等重要事项)及第二百七十七条(变更章程),均改由董事会决议。又其决议方法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应有过半数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Q3: 减资基准日可以由股东会订定吗?
A3: 可以,公司股东会若已订定减资基准日,不用再经董事会决议


Q4: 「亏损」之定义
A4: 按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条第一项「公司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董事会应即召集股东会报告。」所称之「亏损」,为完成决算程序经股东会承认后之累积亏损,与公司年度进行中所发生之本期净损之合计。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最近连续二年有亏损者」之「亏损」,系指最近连续二个会计年度有亏损者而言。


Q5: 公司可以有二个副董事长吗?
A5:不可以,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董事会未设常务董事者,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互选一人为董事长,并得依章程规定,以同一方式互选一人为副董事长」。据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选任副董事长,其章程应明订副董事长之设置,并依上揭规定选任一人为之。至章程明定置副董事长二人,则违反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Q6: 监察人可以兼任清算人吗?
A6: 不可以,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监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及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清算人于执行清算事务之范围内,除本节有规定外,其权利义务与董事同。」是以,监察人不得兼任清算人。另公司清算中,监察人如辞职或死亡,仍应补选,并应依「公司之登记及认许办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Q7: 一人有限公司亏损达资本额二分之一时,董事要向股东报告吗?
A7: 不需要,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董事会应即召集股东会报告。依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准用第二百十一条之规定,系指有限公司之董事应即向股东报告。倘系一人组成之有限公司,因无报告之实益,自得排除准用之规定。至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系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之组织,有限公司自无上开准用之情事。



Q8: 董事报酬超过同业水平可以吗?
A8: 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决议,订明全体董事及监察人之报酬,授权董事会议依同业通常水平支给议定,于法尚无不可,至其支给是否超乎同业标准,系属具体个案认定,如有争议,宜循司法途径解决。



Q9: 员工之定义?
A9: 按公司法第235条规定所称员工,除董事、监察人非属员工外,其余人员是否属员工,应由公司自行认定。公司执行长如经认定为员工,而董事长兼任执行长时,系身兼二种身分,可基于员工身分受员工红利之分派。


Q10: 公司亏损之报告方式为何?
A10: 按公司法第211条第1项规定,公司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董事会应即召集股东会报告。所谓「股东会报告」应为项目报告或为报告事项中列案报告,本法尚无规定,允属公司自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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