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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遗产税的问题

Q1:被继承遗有受其扶养之祖父母时,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的金额多少?
A1: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祖父母的,如果年满60岁以上或未满60岁因没有谋
生能力过去受被继承人扶养的,每人可从遗产总额中扣除50万元,但是受
扶养的祖父母,如果是继承人,又抛弃继承权的就不能扣除。



Q2:被继承人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或父母如为残障者,可否自遗产总额中
减除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
A2:被继承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
所规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碍、或精神卫生法第3条第4款所规定的病人,
每人可以加扣618万元。但是身心障碍者如果是依顺序可取得继承权而抛
弃继承的就不能扣除。申报时要检附主管机关核发之重度、极重度之身心
障碍手册或身心障碍证明复印件,或精神卫生法规定之专科医师诊断证
明书复印件。


Q3: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之丧葬费多少?
A3:丧葬费的扣除金额,不论实际发生多少金额,一律都以123万元计算,不
须要附证明文件,但假如被继承人是经常居住在国外的我国国民或是外国
人,那么只有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丧葬费才可以扣除。


Q4:被继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可以扣除多少?
A4:在死亡前6至9年内,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已缴纳过遗产税者,分别按年
递减扣除80%、60%、40%及20%之遗产价额,但是被继承人如果是经常居
住我国境外之我国国民,或非我国国民,其死亡前6年至9年内继承或受
遗赠的财产,则不适用上述扣除的规定。


Q5:被继承人死亡前未缴纳之税捐,可否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A5:被继承人生前未纳之各项税捐、罚款及罚金,应检附相关文件自遗产税额
中扣除,例如:
(1)被继承人死亡年度发生之地价税与房屋税,应按其生存期间占课税期间
之比例(地价税之课税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税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之6月30日止),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2)被继承人于年度中死亡,如与配偶或其他亲属合并申报综合所得税时,
其扣除应纳未纳综合所得税额之计算,应按当年度申报被继承人所得占
申报综合所得总额比例,核算被继承人实际应分摊之税额,再减已扣缴税款后之净额,准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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