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税务机关在判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重点审核哪些资料?
A:重点审核下列与派遣行为有关的资料,以及派遣安排的经济实质和执行情况:
1. 派遣企业、接收企业和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合同协议或约定;
2. 派遣企业或接收企业对被派遣人员的管理规定,包括被派遣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考核、风险承担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3. 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款项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被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资料;
4. 接收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抵消交易、放弃债权、关联交易或其他形式隐蔽性支付与派遣行为相关费用的情形。
2、Q: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有哪些?
A:对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3、Q:本公告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方法是?
A:采取成本法,实行单户核定的扣除标准。
4、Q:试点纳税人应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怎么处理?
A:作转出处理。
5、Q:对一次性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有困难的,应怎样处理?
A:可以选择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平均分期转出。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应对试点纳税人进项税转出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控。
6、Q: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按照总局3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填报哪些资料?
A: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