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虽然是公司投资者,公司的利益亦是全体股东的利益。虽然股东是公司股份的持有人,却不等于是公司业务的负责人,因为法人公司的业务管理和股权控制是分开的。董事或是董事会,拥有公司日常管理和营运的权力。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应由各股东全部缴足,不得分期缴款或向外招募。
股东行使以下各项权力:执行业务、订立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股东、股份转让、更改公司名称、减少资本、增加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清算、董事任免、经理人任免等。 1. 股东应以全体之同意订立及修改公司章程,签名或盖章确认。 2. 公司增资,应经股东过半数之同意。但股东虽同意增资,仍无按原出资数比例出资之义务。不同意增资之股东,对章程因增资修正部份,视为同意。 3. 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可以减资。 4. 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可以变更其组织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组织后之公司,应承担变更组织前公司之债务。 5. 公司增资时股东不按原出资数比例出资时,经全体股东同意,增加新股东。 6. 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就有行为能力之股东中选任公司董事。不执行业务之股东,均可以行使监察权,可以随时向执行业务之股东质询公司营业情形,查阅财产文件、账簿、表册。 7. 有限公司的经理人委任、解任及报酬,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8. 如董事有为自已或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之行为,应对全体股东说明其行为之重要内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方可为之。 9. 股东非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不得以自已出资的全部或部份转让于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