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分为自然人董事和法人董事,但是董事只能在有行为能力之股东中选任,无行为能力之股东不得被选任为董事,自然人董事应年满20岁或虽未成年人但已结婚。换言之,法人股东、年满20岁或虽未成年人已结婚者之自然人股东,台湾政府股东皆具有获选董事之资格。
政府或法人为股东时,须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其职权,可以由其代表人当选为董事。代表人有数人时,可以分别当选,但不得同时当选或担任董事及监察人。该自然人代表应具行为能力,即年满20岁或虽未成年但已结婚。
有限公司之董事除了应年满20岁或虽未成年但已结婚以外,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亦不得担任董事,已经充任董事者,应当解任:
- 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服刑期满尚未逾五年者。
- 曾犯诈欺、背信、侵占罪经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满尚未逾二年者。
- 服公务亏空公款,经判决确定,服刑期满尚未逾二年者。
- 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 使用票据经拒绝往来尚未期满者。
-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未满七岁之人为无行为能力者;满七岁但未满20岁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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