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之登记应使用台湾繁体中文,以教育部编订之国语辞典或辞源、辞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为限。
公司名称除特取名称及组织种类组成外,并应标明下列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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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名。
- 表明业务种类之文字。
- 堂、记、行、企业、实业、展业、兴业或工业、商事等表明营业组织通 用或事业性质之文字。公司名称标明前项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文字者,其排列顺序依其款次,并置于特取名称之后,组织种类之前。外国公司名称应标明国籍,并置于地区名或特取名称之前。
- 公司名称标明业务种类者,以一种为限。
公司名称不得使用下列字:
- 管理处、服务中心、福利中心、活动中心、农会、渔会、公会、工会、机构、联社、福利社、合作社、研习班、研习会、产销班、研究所、事务所、联谊社、联谊会、互助会、服务站、大学、学院、文物馆、小区、寺庙、基金会、协会、社团、财团法人或其他易于使人误认为与政府机关或公益团体有关之名称。
- 关系企业、企业关系、关系、集团、联盟、连锁或其他表明企业结合之字。
- 其他不当之文字。
公司之特取名称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 单字
- 连续四个以上迭字或二个以上迭词。
- 我国及外国国名。但外国公司其本公司以国名为公司名称者,不在此限。
- 表明业务种类之文字,以及堂、记、行、企业、实业、展业、兴业或工业、商事等表明营业组织通用或事业性质之文字。
如有从事货品进出口买卖之需要者,可依照「贸易法」第9条规定,向贸易局申请进出口厂商登记,并登记英文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