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关于我们服务范围下载中心常见问题联系我们启源论坛

    快速通道

台湾商务服务
当前位置 : 首页 >> 服务范围 >> 台湾商务服务
 
台湾公司设立登记指南第二部分-有限公司主要特点

台湾公司设立登记指南


如非另有说明,本指南所述“台湾公司”,系指根据台湾《公司法》及《商业登记法》设立登记的有限公司。
本指南专为本事务所之客户而编制。旨在给予拟在台湾设立登记公司之人士,对《公司法》就设立登记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认识。本指南所提供的,仅属一般性参考数据,如有疑问或希望获得更详尽的数据,可直接征询本会计师事务所。
如客户希望了解台湾公司设立登记后的各项维护责任,可以参阅本事务所编制的“台湾公司维护指南”。
本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广泛及私人性有关公司设立、审计、税务、会计等服务,并提出改善财务管理之意见。
本会计师事务所诚意为阁下提供最新资料及优良服务。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执业会计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第二部分 有限公司主要特点

一、 公司名称
 

无论是设立新公司或现有公司更改名称,拟使用之名称必需为独一无二,且不会与其它公司的名称产生冲突。公司名称为繁体中文,且必需以「有限公司」一词作结束语。


公司名称的某些用字亦有所限制,例如不可使用管理处、服务中心、福利中心、寺庙等或其他易于使人误认为与政府机关或公益团体有关之名称


拟设立之公司名称需要经政府事先核准,核准后可保留公司名称六个月。因此,设立前向政府申请预先查询名称且申请核准保留。

二、 董事人数和资格
 

董事最少一人,最多三人,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之同意选任董事一人执行业务并代表公司。不设置监察人,而由不执行业务之股东行使监察权。董事可以是任何国籍之人士或于任何国家或地区注册成立之公司,如为自然人董事,则出任董事之人士必须年满20岁或未满20岁但已结婚者,且台湾之公务员及军人(含现役)均不得担任台湾公司董事。


董事之个人资料必需于经济部商业司登记,该等数据是公开及可供公众查询的。



三、 股东人数和资格
 

每家台湾公司必须最少有一名股东,可以是任何国籍之人士或于任何国家或地区注册之法人。如属自然人股东,则出任董事之人士必须年满20岁或未满20岁但已结婚者。


股东之个人资料,例如姓名及住址,必需于经济部商业司登记。



四、 公司登记地址
 

每家公司都必须有一个台湾地址作为公司的登记地址,以便于政府的书信往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



五、 公司章程
 

每家公司于设立登记之时,都必须向经济部商业司提交一份“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注明公司名称、公司地址、资本总额及各股东出资额等数据,并且应列明管理公司的各项规定,包括股东同意事项的程序以及对盈余及亏损分派比例标准和资本额转让的各项限制措施。



六、 资本额
 

台湾《公司法》对公司之股本之金额没有作出任何限制,公司发起人(投资者)可以自行决定股本之金额,但是必须于公司章程注明。具体而言,公司必须于公司章程细注明各股东之出资额。


台湾《公司法》没有规定资本额之最低金额,因此,公司可以根据其拟经营业务之实际需要,决定资本额之金额。如果公司拟经营之业务需要另外申请特许牌照或者核准,则公司需要根据该等特许牌照或核准之条件设定股本金额。

七、 公司设立登记文件之语言
 

于台湾设立登记公司,发起人(即股东)需以繁体中文或者编制设立登记文件,若外国人人投资台湾之相关文件为英文,需另外检附中译本送件。



八、 备存会计凭证
 

公司设置之账簿,除有关未结会计事项者外,应于会计年度决算程序终了后,至少保存10年;至于依照税法规定应自他人取得之凭证及给予他人凭证之存根或副本等各项会计凭证,除应永久保存或有关未结会计事项者外,应于会计年度决算程序终了后,至少保存5年。而纳税收据的保存年限,则为避免将来查证欠税时引起争执,亦以保存 5年为妥。



九、 编制财务报表
 

根据《公司法》之规定,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董事应编造营业报告书、财务报表、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等各项表册,分送各股东,请其承认。前述表册送达后逾一个月未提出异议者,视为承认。



十、 税务申报
 

依照台湾《营业税法》及《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于办竣营业人登记后,除营业税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个月为1期,于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营业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检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 例如:1-2月份的营业税应于3月15日以前报缴)。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依规定适用零税率者,得申请以每月为1期,于次月15日前依规定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但同1年度内不得变更。


公司为各类所得税款之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月十日前将上一月内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内扣缴各纳税义务人之税款数额,开具扣缴凭单,汇报该管稽征机关查核;并应于二月十日前将扣缴凭单填发纳税义务人。


营利事业除符合免办理暂缴之相关规定者外,应于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之1/2为暂缴税额,自行向公库缴纳,并依规定格式,填具暂缴税额申报书,检附暂缴税额缴款收据,一并申报该管稽征机关。但营利事业未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及扣缴税额抵减前述暂缴税额者,于自行向库缴纳暂缴税款后,得免办理申报。


营利事业应于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结算申报书,向该管稽征机关申报其上一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及应纳之结算税额。其属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应再就截至上年度未分配之前一年度盈余及其应加征10%之税额办理申报。




点击此处下载本报价PDF格式档案



暂无数据!

 離岸公司